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,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,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,特制定本工作指南。
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是保证“专升本”工作有序开展和“专升本”招生质量的基础。
第三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考试招生自命题和考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、安全、科学、规范的原则。
第四条 本科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、参考答案、评分参考(指南)等应当按照教育部、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《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》(教办〔2017〕3 号)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。
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、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。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;考生答卷(含答题纸)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 本科学校应成立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领导和负责本校“专升本”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第六条 所有考生应当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。标准化考点建设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范要求。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居民身份证识别仪、金属探测仪、屏蔽仪、考场电子挂钟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,同时加强对考生携带文具的检查。
第七条 学校对其所设考点的考务工作负主体责任。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,设主考1人,可根据情况设副主考若干人。考点主考由本科学校指定,原则上应由校领导担任。主考、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本科学校制订的《主考、副主考职责》。
第八条 考点应当设立考务、试卷(答卷)保管、收发、监考、宣传、保卫、技术保障、医疗、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,实行岗位责任制,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。
第九条 学校必须配备与所承担的 “专升本”自命题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。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。所有考前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签订《保密责任书》,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。
第十条 选聘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:政治立场坚定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保守秘密,工作认真,责任心强,熟悉业务,身体健康,正式在职人员。
第十一条 选聘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。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本校的 “专升本”考试,应当回避,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。
第三章 自命题、试卷印制和评卷工作
第十二条 学校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加强组织领导,完善规章制度,强化过程监管,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、程序严密、操作规范。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,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,提高风险防控能力,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。
第十三条 学校要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,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。鼓励成立专门考试中心,优化职能分工,提高自命题工作专业化水平。
第十四条 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、责任心强、教学经验丰富、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,其中一位为组长。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,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。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。
第十五条 命题应当在统一安排的场所,采取集中命题、封闭管理。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,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;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(含电子文本)等材料;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、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;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、微信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。
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、信守承诺、保守秘密,严格执行回避制度,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“专升本”辅导活动,不得参与任何与“专升本”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,不得参与任何与“专升本”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、出版等活动,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。命题人员要签订《保密责任书》,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。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。
第十七条 应当合理设计题型、题量和试题难度,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、效度和区分度。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,题意清晰明确,文字准确简练,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。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,按流水号顺序编排,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。
第十八条 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、难度相当的A、B卷各一套。如果有因疫情影响不能参考的考生,则该学校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、难度相当的A、B、C卷各一套。采用抽卷的方式组考。如发生试卷丢失、被窃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、泄密的情况,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停止使用该试卷,启用第二套卷重新进行考试。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,学校应该另外安排考试时间,让该类考生单独采用第三套卷考试,并与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一起,在公布计划范围内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第十九条 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,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、科学性、针对性、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,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、题号、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。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,防止出现差错;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;学校应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。
第二十条 学校自主确定考前是否制定评分参考。评分参考在样式上要和试卷明确区分,可采取不同颜色、尺寸、样式的纸张进行印制。评分参考须单独封装,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,使用前严禁拆封。
第二十一条 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、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制卷工作。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。工作场所要封闭,禁止无关人员进入。鼓励选择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厂统一印制试卷。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在入闱前应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。入闱区域实行所有人员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,检查过程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录像。
入闱区域不得配备笔记本电脑,所有涉密计算机必须移除上网、蓝牙等通讯功能,增设中间机用于涉密材料的交换。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必须采取无线电信号屏蔽,确保全覆盖无死角。
入闱期间,入闱区域内所有存储、处理与试题有关的计算机、扫描仪、复印机等设备进行操作时,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,并详细记录工作台帐备查。
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无误的试卷方可进行印制。试卷应当使用60克以上白色16开纸或A4纸印制。印制试卷的同时印制答题纸。
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。制卷全过程要有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。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。
第二十四条 试卷封装采取分考场分考试科目装袋,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试科目名称、考试时间、试卷总份数等内容。试卷袋内仅封装试卷,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。
第二十五条 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,在密封前,本科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认真清点、核对,发现有错装、漏装或错印、漏印、印刷不清等情况的,要立即纠正,做好记录。发现重大问题的,要及时报告本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。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。
第二十六条 封装好的试卷要按机要文件保管。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。考生试卷在考试前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。
第二十七条 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,由工作责任心强,业务水平较高,遵纪守法,身体健康,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,其中一位为组长。
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、封闭管理。评卷小组必须在本科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,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,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。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、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、编号等信息,并编写密号。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、流水作业。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。必须安装 2 个以上摄像头,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、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。评卷员必须履行学校制订的《评卷人员职责》,遵守学校制订的《评卷人员守则》。
第二十九条 评卷人员名单、评卷时间、地点、评分参考、考生答卷对外保密。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,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,不得查阅考生成绩,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,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。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。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。
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、制订评卷细则、评阅、复核、登分、核对、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。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,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,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,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。同时,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(2人以上)进行复核,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、登录、核对,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,任何人不得改动。
第三十一条 评卷过程中,遇有雷同、笔迹前后不一、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、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,应当先评卷,同时进行详细记载,及时报告评卷组长,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,提出处理意见,并报告本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,由本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。
第三十二条 公布成绩前,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,确保成绩准确无误。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,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本科学校申请复核。学校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,复核过程中如发现漏评、成绩累计或登记错误的,应当出具修改报告,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(经评卷小组组长、相关院、系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)一并报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,经其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。学校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。
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学校负责保存,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,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。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制度,严守国家秘密,按照《教育部、中宣部、公安部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<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>的通知》(教考试〔2004〕2号)规定,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。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,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。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《保密责任书》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密室必须符合《教育部、中宣部、公安部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<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>的通知》(教考试〔2004〕2号)规定的标准。自命题的试卷、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本单位的保密室。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。
所有试卷保密室、试卷(袋)整理场所、分发场所必须安装 2 个以上摄像头,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、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。
第三十六条 试卷、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、无误,实现“无缝衔接”,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,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,做到有据可查、责任可究。
所有试卷(袋)整理、分发等工作须符合保密要求。工作期间须有3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同时在场。试卷的整理、分发过程必须有本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全程现场监督、检查。经审核同意进、出试卷(袋)整理和分发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,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完整记录,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(包括手机、照相设备、扫描设备等)检查。工作期间,试卷(袋)整理场所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,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,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。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(袋)整理、分发场所。
评卷期间,要指定专人(2人以上)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、运转和保管工作。当天评卷结束后,答卷要立即收回,集中保管。
第三十七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、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等事件,学校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,迅速调查,妥善处置,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厅。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,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,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,安排考生进行补考。
第四章 考试实施
第三十八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。考生必须遵守学校制订的《考场规则》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考前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,做好相应考试协调工作,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、医疗、治安、通讯、交通和环境等问题。
第四十条 在考前应当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,张贴考场标志、考场规则、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、应急疏散示意图、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等;完成相关设备、系统的测试和调试工作,确保正常运转;校准时钟,调整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,关闭考点内无线通讯网络等。
第四十一条 考场应当安全、安静、通风、采光条件好、桌椅整齐。考场内除必备物品、文字外,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。
每个考场以安排 30名考生为宜。考生座位隔列安排,相邻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米。
第四十二条 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,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、视频监考员和校级巡考员。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。监考员必须恪守学校制订的《监考员职责》,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进行操作。学校要按照《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视频监控工作管理办法(暂行)》(湘教考监字〔2020〕4号)的要求,认真做好视频监控工作,同时确保每人监控的监控点数量不得超过9个。
第四十三条 须打印两份《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》,一份张贴在考场门上,供考生之间相互监督,一份供监考人员核对考生本人及《准考证》信息。
第四十四条 开考后至考试结束前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将试卷(含答题纸)、考场组织情况、试卷内容等带出、传出考场。
第四十五条 缺考试卷由监考员在试卷上填写考生信息并在试卷右上角标明缺考,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,缺考试卷同参考考生试卷一并封装。
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备用试卷(含试卷、答题纸)的管理,备用试卷的领取、运送、保管、启用、回收、清点、封装等环节要求同试卷管理。备用试卷启用前必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。如因试卷不完整、字迹模糊、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,须经本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并由主考、副主考至少2人在视频监控下启封并签字记录。
第四十七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,本科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,并将考生违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所在高职(专科)学校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四十八条 残疾考生参加湖南省“专升本”考试招生的,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参照教育部、中国残联印发的《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》(教学〔2017〕4号)执行。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在2021年湖南省“专升本”考试招生工作中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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